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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21-10-15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10-15
失效日期: 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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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各镇,区直管企业: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负责推进执行。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适用本措施:

  (一)2021年7月1日(含)以后在合作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深圳市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七大未来产业定位的企业。申报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款资助的企业不受注册时间限制。

  (二)注册地、统计地、经营地均在合作区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三)合作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重点产业项目落户资助

  第四条申请本章资助的项目,需经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向上报批后,认定对合作区重点产业链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投资资助

  新引进的企业,以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发改财政局)的立项文件为依据,项目总投资达到以下要求的,总扶持金额分别按照所在档次力度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10亿元。其中:

  (一)单个项目总投资20亿元(含)至30亿元(不含),总扶持金额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的10%计算。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3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总扶持金额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的12%计算。

  (三)单个项目总投资50亿元(含)以上,总扶持金额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的14%计算。

  第六条产值资助

  (一)新引进的企业,单个项目总投资(以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区发改财政局的立项文件为依据)50亿元(含)以上,且达产产值100亿元(含)以上,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助。

  (二)新引进的企业,单个项目总投资(以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区发改财政局的立项文件为依据)35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达产产值80亿元(含)以上,单个项目最高给予4000万元资助。

  (三)新引进的企业,单个项目总投资(以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区发改财政局的立项文件为依据)15亿元(含)至35亿元(不含),且达产产值50亿元(含)以上,单个项目最高给予3000万元资助。

  最终资助数额由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向上报批后确定。项目存在特殊情况的,以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决议为准。

  第三章 优质产业项目落户资助

  第七条新注册、新迁入合作区的企业,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纳入区统计库的年度产值或营收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且不超过对区级财政贡献50%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区外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法兰克福等)直接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入合作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落户资助。

  第九条 对在合作区新立项的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等)项目,有效投资(仅指设备、技术)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有效投资的5%、10%、15%分档次力度予以资助,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对新迁入的“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机器人企业迁入合作区的,按照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的8%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落户资助。

  第十二条第二章资助与第三章资助不重复申报,第三章资助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四章 优化招商引资服务

  第十三条保障企业空间需求。对新引进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企业给予支持。

  (一)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购置支持。新引进符合第三章规定且在合作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合作区科技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且园区主导产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置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二)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租赁支持。新引进符合第三章规定且在合作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合作区科技园区(园区用地性质须为新型产业用地,且园区主导产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租赁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的30%,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5元予以资助,每年最高300万元,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园区机构招商引强。对事先经区科创经服局备案通过的区内产业园区或区内专业机构,引进以下企业落户合作区,可获得引荐资助。

  (一)新注册、新迁入企业,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或营收首次达到10亿元(含)以上,按每家200万元给予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资助,不设最高资助限制。

  (二)新注册、新迁入企业,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或营收首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或引进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法兰克福等)上市的企业,按每家100万元给予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资助,不设最高资助限制。

  (三)新注册、新迁入企业,落户后两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或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或引进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按每家20万元给予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资助,年度累计最高资助200万元。

  (四)引进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按每家5万元给予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资助。年度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引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已落户合作区且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的企业,事先经区科创经服局备案通过后,每引进一家纳入区统计库的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属于其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2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事先经区科创经服局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产业园区、区内社会组织联合区管委会或区科创经服局共同举办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三类情况,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招商推介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措施由区科创经服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具体执行由区科创经服局出台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十八条本措施中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用房五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租赁用房五年内不擅自转租。

  第十九条本措施中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二十条对影响力大、投资额大、建设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项目,其资助条件和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个案形式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多项资助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合作区其他资助或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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