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编制《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二)第一批受理时间:2021年3月1日-2021年4月30日
(三)第二批受理时间:拟2021年9月1日-2021年10月31日(以后续具体通知为准)
(四)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文贞楼1栋108
(五)受理方式: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六)咨询电话:0755-22100972(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
注:各资助项目在不同批次受理时间的受理范围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受理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补贴。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五)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三、材料审查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根据《申报指南》规定,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
(三)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查。
(四)通过专项审查的申报单位,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联合区相关单位审核。
四、结果公示
审查通过的申报单位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负责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官方网站深汕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网址:https://www.szss.gov.cn/
五、结果公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负责公告,并发布拨款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单位。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六、资金拨付
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与获得资助单位签订承诺函,并根据资金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注:拨款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前往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办理资金请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注意事项
(一)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时间,按照申报时间要求提交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区统计部门核定的年报数据为准。申报单位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纳税贡献以区税务局核查的企业所属期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缴纳的实际净入库纳税额数据为审核依据。
(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四)本政策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政策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政策标准拨付。
(五)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若干措施》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做出明确规定。
(六)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区科创经济服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755-22100906。
(七)本指南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实操指引,如与资助政策不一致的,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将会适时发布政策解释。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