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0-11-14 21:09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各有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有关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以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出台《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0年11月15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并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我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坚持依法改革、照后减证、放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主要内容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代理记账业务开展许可审批、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年度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自11月15日起,在全范围内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并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三、改革主要措施

  (一)优化审批服务

  区财政部门制作《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服务指南》和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公示,便于申请人下载,做好审批改革宣传工作具备执业条件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申请人少跑腿”,实现“一网通办”中介机构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经区财政门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许可决定4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证书发放原则上采取邮寄方式。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开展全覆盖证后查。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取得执业许可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个月内对中介机构开展全覆盖证后核查通过现场核验承诺材料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处罚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对相关机构及人员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等,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二是开展执业质量检查重点监管。区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处罚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等;区财政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受到处罚、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情况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区财政部门将中介机构的告知承诺书、许可审批情况、信用状况信息和违法名单定期推送至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审批部门网站、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其他相关措施

  一是改革前后的衔接问题。1115日(含本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中介机构,在取得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资格后,方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1115前已在本辖区完成商事登记,登记经营范围包含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6个月内202151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申领许可证书。经审核不具备执业条件或逾期申领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应立即停止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并自行向商事登记部门申请取消代理记账业务经营范围。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二是许可资格确认问题。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除查看中介机构的许可证书外,还应及时、充分利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查询中介机构的许可资格、信用状况、违法情况等,确认所委托的主体具有代理记账业务资格。被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请各中介机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包括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年度备案、信息公示等各项业务。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为加强业务联系,请各中介机构加入“深汕特别合作区区代理记账业务工作群”,及时接收工作信息、反馈问题。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