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入河(海)排污口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2020-12-01 21:33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归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我区水环境质量,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入河(海)排污口管理办法(暂行)》。为提高管理办法的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5日前填写《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入河(海)排污口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反馈表》,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指定邮箱:190305564@qq.com。

  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