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修订)》(深汕办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切实保障被征地村集体合法权益,加快留用地安置落实,结合合作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具有开发项目的被征地村集体落实实物留用地的情形,未具有开发项目的可先行申请开展留用地指标核定。
二、留用地指标核定
(一)申请
被征地村集体以征地协议为基本单元向所在办事处申请征地资料审查及确定留用地指标(详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资料:
1.被征地村集体的组织机构代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等(必备);
2.征地协议(必备);
3.征地指界图(必备,纸质及CAD/SHP需备注坐标系);
4.实地移交确认书及实地移交范围(必备,CAD/SHP需备注坐标系);
5.选择留用地落实方式的集体决策材料并加盖被征地村集体公章。(必备)
若征地协议条款明确约定采用实物留用地方式落实,同时协议约定的用地性质、兑换比例与申请材料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村集体决策材料。
若征地协议约定的留用地落实方式、用地性质或兑换比例与申请材料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有关规定,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6.其他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征地资料审查
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先行对被征地村集体所提交的材料中的征地范围及面积、实际收储范围及面积、征地任务书及留用地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后向区土地整备局提交土地收储核查申请(详见附件2)。区土地整备局依据《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复核办事处提供的征地资料,明确征地范围及面积、实际收储范围、面积及留用地落实情况,向办事处出具《关于XX村委/村小组XX征地协议等征地材料资料审查意见的复函》(详见附件3)。
若征地协议涉及《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条规定中提及的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执行、以及第八条规定中提及的可按照第七条规定核算留用地指标并落实实物留用地的三种情形,上述情形均可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开展特定内容的核查。
(三)公示
由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村集体在所在街道、村委(居委)、村小组公告栏开展实物留用地落实材料公示工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办事处处理,待异议解决后,再行开展留用地指标核定工作。
办事处根据公示情况、区土地整备局复核意见及留用地落实情况出具《关于XX村委/村小组XX征地协议等征地资料审查意见及同意留用地指标的函》(详见附件4)。
(四)指标核定
各办事处结合前述征地及审查材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申请核定留用地指标(详见附件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按照《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区土地整备局出具的《关于XX征地协议相关征地资料审查意见的复函》和办事处出具的《关于XX村委/村小组征地协议等征地资料审查意见及同意留用地的函》等材料,以及村集体的申请材料完成留用地指标预核,出具《关于预核XX村委/村小组XX征地协议留用地指标的复函》(详见附件6)并抄送区土地整备局、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区发改财政局和区科创经服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实物留用地落实
(一)明确实物留用地项目及开发计划
被征地村集体可依据本村征地情况与留用地指标核定同步开展策划实物留用地项目及明确开发计划等有关工作,主要采取自主开发及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的方式开展。其中,自主开发须经区、街道两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合作开发(作价入股)可依据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最终交易结果须报区、街道两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办理规划条件研究
被征地村集体在明确留用地具体开发项目后进一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递交《关于申请XX村委XX村小组XX征地协议实物留用地划拨手续的函》。若意向留用地选址位于留用地选址库范围内且有法定详细规划覆盖的按规划实施。若意向留用地选址位于留用地选址库范围内且无法定详细规划覆盖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组织开展规划设计条件研究并按程序报批。
若被征地村集体意向留用地选址位于留用地选址库范围外,且经区管委会审议同意后,由所在办事处会同被征地村集体开展留用地前期选址规划研究论证,其成果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在其基础上开展规划设计条件研究并按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同意。选址在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范围内的实物留用地开发实施,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办理组卷报批手续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建设用地组卷报批手续,属地街道、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土地整备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完成土地征收、社保、用林等相关材料的编制工作。完成区级组卷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市政府审批。
(四)土地供应
1.编制土地供应方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依据留用地指标及选址规划,组织编制供地方案。方案应明确:(1)留用地选址;(2)规划控制指标、权利限制条款、土地使用年限、开竣工期限等土地利用要求;(3)生态保护要求;(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要求(5)特殊管控等其他事项。对位于集中连片农村建成区的留用地,其供地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土地供应方案报审及核发用地批复
实物留用地土地供应方案应书面征求区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批。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拟文提请区管委会核发用地批复。
3.公示
拟划拨留用地应在广东省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上公示10个自然日。
4.签发划拨决定书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按程序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附则
1.本指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指引自2026年2月27日起施行,至2030年1月31日止。原《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指标核定和落实程序》自本指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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